基于市场竞争等原因,在专利产生侵权纠纷时,可对相关专利向复审委员会提请无效宣告请求。而进行提请无效宣告之前,无效请求方要进行的工作就是检索对比文件,并根据对比文件确定无效的突破点,找到一个适当的突破点能够大大提高无效的成功率。
以专利号为ZL201610534695.0的无效宣告请求为例,该无效请求人主要的争议点在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① “说明书中未记载实现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两种纱线引导器的布置方式’所用的具体电气结构和其他细节的机械结构,是否会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② “权利要求1中的‘针织锁扣’并非本领域的通用术语和公知部件,且在说明书中对其也没有任何定义的情况下,该术语是否会造成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③ “如何解读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交替地彼此平行地布置’的真实含义”。
① “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对上述布置方式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和图示,同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明确相关部分采用的现有技术已知的结构。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现有技术已知的驱动机构和机械机构,能够清楚地知晓如何布置两种类型的纱线引导器”。② “优先权文件这一内部证据首先明确了该词的来源,其次说明书中也有记载,说明书附图中有图示,因而根据专利文件中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可以明确针织锁扣的具体位置、作用以及与其他部件的相对关系”。③ “说明书附图中示出具体的交替方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可知当采用一种类型的纱线引导器整体布置在同一侧这种形式时,并不能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一个实施例是按照上述形式来进行排列的,故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交替布置”的理解应当与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相一致”。该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提出的争议点虽然属于无效条款,但是这些争议点都有较大的解释余地,并且都没有对专利的发明点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类似不清楚、公开不充分等这些能够解释清楚的问题,一般只要专利权人对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解释,辅以相应的举证参考,复审委员会一般倾向于专利权人,接受专利权人的解释,而不会支持将其无效的观点。一般而言,出现上面这种突破点不恰当的情况的原因可能是未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来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因而只能够退而求其次,从而其他角度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也有可能是针对涉案专利确定的突破点本身就不恰当,导致找对比文件的方向也出现偏差。因此,在确定无效专利的突破点时,建议重点针对发明点的实质性问题,例如新颖性、创造性等,寻找较优的对比文件对需无效专利的进行无效,提高专利无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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