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茅台包装装潢,侵权判赔40万
7月29日,据天眼查显示,贵州茅台与贵州省双坛酒业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北京东城法院认定“贵州茅台酒”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贵州茅台酒”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双坛酒业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茅台40万元等。
什么样的包装装潢?
2020年1月,茅台发现“天猫”网站上名为“万酒酒类专营店”的网店内销售了名称为“双坛牌茅台镇原浆酒”的白酒(涉案侵权产品)。
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在颜色搭配、图案布局、文字排列等方面均与“贵州茅台酒”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高度近似。
茅台认为:
双坛酒业、茅山酒业等生产、销售的涉案白酒相关包装、装潢与“贵州茅台酒”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近似,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要求双坛酒业等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
双坛酒业等辩称:
1.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及瓶身上均标注有双坛酒业公司享有权利的“双坛”商标,且标注了双坛酒业公司的公司名称。
2.贵州茅台镇是地理标识,双坛酒业公司及茅山酒业公司有权在瓶身及外包装上进行标注;
3.原浆酒体现了涉案侵权产品的配料;
4.在瓶口处系有红飘带是白酒包装的普遍特征。
茅台主张,茅台现有包装装潢始于1954年,经过长期的演变发展,至2000年左右形成了本案中主张的包装装潢:
关于驰名商标:
1987年4月20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依法核准注册第284526号贵州茅台牌图文组合商标,2013年5月6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1987年的商标公告)
关于销售价格:
茅台委托代理人在“万酒酒类专营”的网店内以739元的价格购买了“贵州茅台镇原浆酒”一箱6瓶,平均1瓶123元💰;
双坛酒业提交淘宝网后台网页打印件,称原告所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在领取并使用优惠券的情况下,实际销售金额仅为99元。😂
法院审理认为:
1.依据茅台公司提供的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包装、装潢的演化发展情况以及获奖情况等证据,可以认定茅台公司生产的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2.茅台公司主张的外包装装潢以及瓶身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颜色与形状的选择及布局上体现了其独创性,具有鲜明的视觉效果和特点,在未有证据显示该包装、装潢系白酒行业通用包装、装潢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茅台公司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3.涉案侵权产品在图案布局、瓶体形状、标签颜色以及文字颜色、排列顺序等方面与与贵州茅台酒高度近似,包装装潢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坛酒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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