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态度国际资讯官方网站!
0755-88292613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联系态度

树立正确的企业观

让品质企业成就未来

返回列表 返回
列表

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深圳知识产权 生活日用品行业商标申请 深圳商标咨询 深圳商标类别选择 深圳商标申请 商标申请类别

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经案例遴选、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评选出2020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专利案例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案件类型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专利查处、专利权属和发明人资格纠纷调解;商标案例涵盖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案例类型涉及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一般违法、侵犯驰名商标等违法行为。这些典型案例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优势,有力震慑违法行为、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案例一: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详情:请求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06年7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18966.8。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控侵权产品在被请求人石家庄斯迪亚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dynchem.com/)首页“产品展示”项下的“医药中间体”栏目中有明确展示,在其后的“CAS号”中注明“366789-02-8”,并给出产品的化学结构式。被请求人产品的名称、CAS号以及化学结构式与涉案专利完全一致。同时,被请求人在Chemicalbook网站上公开许诺销售利伐沙班化合物。请求人在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利伐沙班化合物后,遂自被请求人处购买了该化合物,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请求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确认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利伐沙班化合物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使用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化合物的行为。2020年3月26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在其官网展示的CAS号为“366789-02-8”的化合物构成了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陈述意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采购合同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没有生产资质,案件调查中也未发现其有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因此,被请求人构成了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结构式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化合物,立即下架在其官网上展示的侵权产品。

      专家点评:此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快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有助于坚定药品侵权案件中的专利权人通过行政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二是此案涉及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对于药品类专利权人维权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意义。办案机关在决定书中结合在案证据,认真仔细陈述处理过程,摆明事实根据,得出“被请求方构成了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侵权行为成立”的结论。依法、高效、专业的处理,注重说理的观念和做法,凸显行政裁决的优势,具有指导和示范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建顺)

      案件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小天才”电话手表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详情:请求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获得名称为“电话手表(Z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30053063.7;于2019年7月9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穿戴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1610111.4。上述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2020年8月14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重庆读书郎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依据ZL201821610111.4号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和ZL201930053063.7号专利中的设计1为其请求的权利基础,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

     

    被请求人辩称,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被请求人仅为涉案产品的代理销售商,不知道涉案产品存在争议,且有真实合法的进货来源,请求人的处理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其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责令该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专利权人通过联合举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主张侵权事实,在侵权事实的认定方面技术复杂性和难度较高;二是对于确认被请求人的许诺销售、销售行为是否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合法来源,证据必须准确详实;三是行政裁决是快速、高效处理专利纠纷的有效途径,对专利纠纷中技术事实、证据合法性认定是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工作的重点;四是此案专利权人为广东企业,被请求人为重庆企业,重庆知识产权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依据事实办案,作出公正的裁决,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协调机制,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协同保护的典范。(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主持工作) 谢小勇)



咨询

电话

全国咨询热线

0755-88292613

微信

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专家微信

邮箱

公司邮箱

16332777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