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档”商标到底谁才是正主?
近期,有两家餐饮公司,因“大牌档”一词归属问题上了热搜。
南京大牌档,起诉巢洲大牌档,索赔两百万!并要求在报纸显著位置刊登澄清声明!
某某大排档,某某饭店,这样的店名,在城市中随处可见,通过企查查等APP搜索显示大牌档在全国的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竟有300多家!
南京大牌档是南京本地的老字号餐饮之一,隶属于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大惠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分别申请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的商标,并且已经申请成功已经核准下发了商标注册证书,合法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经企查查和国家商标局网站查看,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非常重视商标品牌使用,公司在1994-2022年,共计注册申请商标六百余件!
看到现在可能有人疑惑,商标不是已经注册下来了嘛,怎么还会发生归属权的问题?
通过新闻信息了解,原告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大牌档”是其公司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可以使用。
被告为巢洲大牌档饭店,认为大牌档是通用语,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4月份制定的,餐饮行业商标申请于使用指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说明大排档是餐饮通用词语,不能作为商标品牌独占使用,所以巢洲大牌档饭店认为,自己使用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
“大排档”是通用语,“大牌档”虽然谐音“大排档”但不是通用语,而且“排”和“牌”虽然谐音,但不同字。所以南京大牌档起诉其他商标品牌,主要看的就是大牌档三个字。
南京大牌档起诉巢州大牌档,到底合不合理呢?根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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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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