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遇同日申请,教您如何提供使用证据快人一步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申请在先”这一时间概念,将“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作为判断商标申请先后的依据。明确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形。
一般来说,如果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会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则需要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那么,什么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呢?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协商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中不接受并存协议,因此各方申请人经协商后最终只能保留一方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权利;
2.书面协议中需明确协商结果,且该结果不能造成权利冲突,影响审查结论;
3.书面协议的内容需要完整包含商标信息,包括商标申请号、商标名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人名称等;
4.书面协议需各方申请人签字盖章,写明协商日期。
第三个阶段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抽签对协商不成的,审查员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申请人可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抽签。各方申请人均到场的,依据抽签结果,中签者确定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对其商标进行审查,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已通知但一方或其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场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在规定时间到场的一方自然中签。已经通知但各方申请人均未参加抽签的,审查员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由于抽签程序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中较为复杂且时间较长的一个工作环节,需要商标申请人或其代表、审查员及公证人员共同参与完成,因此要做好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如统计待抽签商标数量、安排抽签时间及场地、发放抽签通知书等。抽签工作一般在每一年上、下半年各举办一次,审查员通常会在抽签日期前四、五个月左右的时间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告知申请人抽签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所需提交的各项文件。
参加抽签的申请人或其代表需注意如下事项:
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的内容,明确抽签的时间、地点,尤其是抽签当日入场截止时间;
2.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应按照抽签须知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对不明确的事项可以拨打抽签须知中的联系电话与联系人沟通确认;
3.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有序进行抽签工作,不能扰乱现场秩序。有疑问的事项,应与工作人员联系;
4.同一自然人不可受托于抽签双方当事人代其进行抽签工作;
三、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设置的目的
以上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可能一些申请人看过后仍会有疑问“参加抽签中签后是否就意味着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这也是申请人普遍存在的一个错误认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同日申请商标申请权的归属问题,而非确定商标的专用权。完成同日申请程序的商标,仍要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方可初步审定并公告。未参加抽签的同日申请商标,放弃的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申请权,对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的申请予以正常审查。
商标同日申请审查工作环节多、时间长,各方申请人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如果申请人能够在提供使用证据阶段和协商阶段予以充分重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效的在先使用证据或达成一致意见,如主动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或提交自愿放弃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书、协议书等,确定了一方申请人的申请权利,就会避免进入到抽签环节,这样将大大提高申请商标的确权效率,使申请人尽早取得商标专用权。
希望各位申请人尽早注册,避免在商标注册上不谋而合,影响后续申请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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