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指出:“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要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反观现在图片类案件1中,批量化诉讼的图片公司将司法作为商业营收重要途径,维权群体呈现职业化特征,司法权被动成为替代市场调节图片价格的有形之手。图片类侵权案件有什么特点、其形成原因有哪些、如何构建解决路径,答主将在本文中为大家介绍。
小版: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图片类侵犯著作权案件主要有什么特点?
特点一:原告类型化。从收案数量来看,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是国内主流专业图片公司和几位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专业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剩余57%著作权人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集中在某几个律师团队手中,使得图片类案件的原告承现集中化、类型化的特征。特点二:侵权存量化。自媒体、社交平台的繁荣,使得小到个人微博、微信的用户,大到互联网公司和中央媒体,都成为图片的传播者,而此类侵权行为大多数发生在2012年发端的微博流行期、2013年发端的个人开微信公号期及淘宝和京东第三方电商开店潮时期。原告提交的侵权存证公证书落款日期多是踩着濒过3年诉讼时效底线的,更有在上轮3年诉讼时效将到期前通过“起诉再撤诉”的方法中断诉讼时效后,再到互联网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特点三:被告态度差异化。各类被告因为诉讼能力、诉讼经验、财务状况、对图片市场的了解程度不同等差异,呈现出不同的应诉态度。图片公司和以图片维权为主业的律师会针对侵权行为比较多的被告先起诉几件案件,在诉讼中会告知被告后续还有成百乃至上千个侵权行为未诉,导致一部分被告从畏惧诉讼、息事宁人、积极调解的态度转变为“坐等法院判决”。特点四:诉讼地域选择化。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两类情况:其一,从传统法院撤诉后通过管辖连接点的选择到互联网法院进行诉讼;其二,从事图片维权的原告从另外两家互联网法院撤诉后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新的诉讼。答主:首先,作品的版权从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无需备案,在前互联网时代这体现了对于私权的保护,但在互联网时代却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与授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作品的使用及交易。其次,移动互联网促进了信息传播、繁荣了内容分享,同时作品的复制和转载藉由网络传输可以瞬间被大量转载,诱发链式侵权效应。不过,这仅仅是表象,图片类侵犯著作权案件频发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图片类侵犯著作权案件频发的本质原因是“判-售”差催生的套利式维权。小版:在原、被告均在怠于举证图片市场价值的情况下,法院亦无从真正对市场价值深入了解,如何破除这种信息壁垒呢?
答主:破除信息壁垒的基础是依托法院内网审判系统抓取结案标的额数据,其核心为构建“精细化、情景化”分析模型。模型一:图片裁判赔偿指数是依据报告期的各个权利人的判决赔偿额度加权,鉴于存在上诉周期的问题,对于上诉案件以月度或15天为单位计算出个赔偿额度的平均值和中间值予以公布。对于未上诉判决,以7天为单位计算出赔偿额度的平均值和中间值予以公布。试探性缩小司法裁判与市场价值之间差距,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制度漏洞,滥用著作权保护进行牟利。模型二:以作品分类,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的赔偿额度分别指数化。美术作品还存在以销售为目的的适当公开展示,在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建立权利穷竭制度时,判赔额的市场化考量有利于弱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物权之间的冲突2。赔偿额度指数化便利了不善于查询公开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将文书公开利用的被动查询转为主动画像和披露。另外,如果可以在对已生效和未生效赔偿额度双指数发布的情况下,还可以绕开未生效判决不能公开的桎梏。这样不仅降低了当事人获取裁判结果的成本,也打破了信息壁垒。小版:2020《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案件赔偿有何规定?
答主:2020《著作权法》实施之后,其第54条相对于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的赔偿额确定方式增加了“参照权利使用费”的裁判标准:“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这就使得法院可以按照图片市场销售/授权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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