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20)京0101民初92号,初审法院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汇源食品公司诉称,被告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大齐商贸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纯净水”商品(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汇源”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全凤德商店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汇源兴业公司将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同田川工贸公司、大齐商贸公司一道将该企业名称标注在被控侵权产品瓶颈处,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后认为,被告汇源兴业公司企业字号“汇源兴业”中的“汇源”文字与原告“汇源”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等,被告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全凤德商店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3万元;被告北京市顺义全凤德商店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等。
那么,商标侵权怎么判罚?下面请看小编详细介绍。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讲究“以事实为根据”,当发现侵权行为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保存证据,将别人侵权的商品以拍照、摄像、实物购买等方式进行固定,必要时对证据进行公证,同时要对对方的产品销售情况尽可能多的去了解调查并取证。掌握证据后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的方式警告震慑对方,给对方一次改正的机会。如果对方的产品在电商平台销售,也可以通过电商平台举报来震慑对方。法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与侵权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对方侵权不严重,又愿意沟通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就侵权事实和侵权赔偿进行协商解决。工商行政部门有权监管商标,可以就侵权事件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需要注意的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投诉书、商标注册证明以及双方商标实际使用图片。五、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 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答: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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