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B站小电视:我深藏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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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幻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
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进行审理,原审判决适用2013年商标法有误,本院予以指正。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与商标法第三十条内容一致,该错误对相关认定结论并无影响。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幻电公司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认定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特定的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元素构成、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幻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幻电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每个商标的构成要素、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业使用状况等均有差异,且不同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主张、证据等情形亦不完全相同,因此诉争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第9类、第38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均已并存注册的事实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幻电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幻电公司虽主张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署共存协议,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据此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幻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B站小电视最终没能在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上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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