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专利申请进中国的官方绝限计算方式
记得刚接触专利时,就被各种类型各个阶段的期限搞晕了,今天就来整理一下笔者在工作中常用到的专利申请中不同阶段的官方绝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外国专利申请进中国国家阶段
外国专利申请进中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PCT申请进国家阶段、巴黎公约进中国阶段及首次申请进中国;绝限计算方式如下表:
途径 | 类型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PCT申请进中国 |
发明/实用新型 | 官方绝限=最早优先权日+30个月(利用宽限期的官方绝限=最早优先权日+32个月) | 官方绝限=PCT国际申请日+30个月(利用宽限期的官方绝限=PCT国际申请日+32个月) |
巴黎途径 | 发明/实用新型 | 官方绝限=最早优先权日+12个月 | |
外观设计 | 官方绝限=最早优先权日+6个月 | ||
首次申请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无官方绝限 |
注:首次申请进中国,即既不主张PCT国际申请进国家也不主张优先权的普通申请
二、中国香港申请
申请类型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转录标准申请 | 官方绝限=基于中国/欧洲/英国专利申请公布日+6个月 | 官方绝限=于中国/欧洲/英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6个月 |
原授标准申请 | 有优先权:官方绝限=最早优先权日+12个月 | |
无优先权:无官方绝限 | ||
香港短期申请 | 有优先权:官方绝限=最早优先权日+12个月 | |
无优先权:无官方绝限 | ||
香港外观设计申请 | 有优先权:官方绝限=最早优先权日+6个月 | |
无优先权:无官方绝限 |
三、分案申请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针对以下几种情况提分案时,官方绝限计算方式具体如下(以最新官文为准):
原申请所处阶段 | 分案绝限 |
复审决定书(维持驳回) | 官方绝限=原申请复审决定书(维持驳回)官方绝限(计算方式:复审决定书(维持驳回)发文日+3个月) |
驳回决定 | 官方绝限=原申请驳回决定官方绝限(计算方式:驳回决定发文日+15天+3个月) |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 官方绝限=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官方绝限(计算方式: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15天+2个月) |
视为撤回通知书 | 官方绝限=视为撤回通知书官方绝限(计算方式: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15天+2个月) |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官方绝限仍应当根据原申请计算(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的除外)。
四、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也可由专利局启动。
实质审查 | 官方绝限=自最早优先权日+3年 | |
实审阶段主动修改 | 提实审同时 | 提实审及主动修改官方绝限=提实审绝限 |
收到公布及进实审通知书/进实审通知书 | 进实审主动修改官方绝限=公布及进实审通知书/进实审通知书发文日+15天+3个月 |
上述只是总结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用到的一些官方绝限的计算方式,如有不足还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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