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微视,是腾讯旗下短视频创作平台与分享社区,用户不仅可以在微视上浏览各种短视频,同时还可以通过创作短视频来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在这个短视频炙手可热的年代,腾讯一直想把微视扶植起来,虽然经历了外界诸多猜疑,导致现在微视不温不火,但是既然是自家产品,腾讯肯定要好好保护,迄今为止,腾讯申请了多件“微视”商标和“腾讯微视”商标,这些商标中包含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 腾讯公司于2018年曾申请了“腾讯微视”、“腾讯微视相机”、“腾讯微视智能眼镜”等商标,注册在第9类-科学仪器这一核心类别。这几件商标于2019年初被核准注册,专用期限到2029年。
争议商标的北京高捷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捷盛世公司)认为,“腾讯微视”系列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自己名下在先注的“微视”、“微视图像”、“Microview”、“Microvision”等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请求商标局无效腾讯公司相关商标。
商标局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腾讯公司不服,提交了很多证明微视知名度的证据,提起上诉,一审被驳回。但腾讯公司并没有放弃,继续上诉。今年7月1日,二审判决出炉,腾讯终于胜诉。 在二审诉讼程序中,腾讯公司提交了《同意书》、法院相关裁决书、诉争商标中“腾讯”使用知名度的材料以及包含“微视”标志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用以证明其相关上诉主张。其中《同意书》载明:高捷盛世公司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知晓腾讯公司注册的第30140383号“腾讯微视相机”商标、第30141415号“腾讯微视智能眼镜”商标、第29812860号“腾讯微视”商标(即诉争商标),并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第9类各自核定使用商品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高捷盛世公司无条件、永久、不可撤销地同意上述共存,同意并请求维持诉争商标在第9类所有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承诺将来不会以任何理由对上述三个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提出任何挑战。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并盖有高捷盛世公司印章。经核实,高捷盛世公司认可上述《同意书》系其出具。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下,诉争商标可以维持注册。
在商标申请、注册数量越来越庞大的今天,商标申请人将一种或几种构成要素进行排列组合后创造出的新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完全不近似的可能性越来越低。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出现了大量的“商标近似”现象。为克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障碍,许多在后申请人寄希望于在先商标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在后近似商标与其在先商标“共存”,以求更加快速地获得商标注册。这样一来,无论是在商标注册阶段还是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近似性的商标共存的现象也就并不鲜见。
尽管屡战屡败,腾讯公司没有因此而放弃商标,相反,其积极通过诉讼维护了商标权益。通过这个案例也可以说明,如果遇到商标驳回或无效,申请人也不要对商标判死刑,还可以继续选择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诉讼或者根据情况达成商标共存同意书,只有通过尽可能多的选择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更有机会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权益。
我们红旗乡生产富硒枇杷,能否申请“红旗富硒枇杷”地理标志商标? 答:不可以。
“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含“硒”或“富硒”文字表述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满足以下条件予以初步审定:
(一)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在国家确定的自然土壤含硒或富硒地区;
(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指定使用商品的硒或富硒含量已有明确的规定;
(三)使用管理规则中指定使用商品品质特征表述有明确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硒或富硒含量的指标,且明确表述该指定使用商品含“硒”或“富硒”是在生长过程中从自然土壤中吸收。
对于指定使用在没有含“硒”或“富硒”国家或行业标准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及指定使用在有含“硒”或“富硒”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因硒含量无法统一,为保证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维护地理标志商标信誉,更好地引导消费和保障食用安全,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或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依法予以驳回。
目前,仅有“大米”和“茶”有明确的富硒行业标准。因此,“红旗富硒枇杷”不能核准为地理标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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