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是商标申请人较常见到的驳回理由。比如:
一、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商标中带有“极品”“有机”等字样。
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将“转阴”使用在人用药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药品具有“阳性转阴”的功能。
三、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要在鱼制食品上申请注册“牛肉牌”商标,会使消费者误将该鱼制产品的原料误认为是牛肉。
四、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在矿泉水的商标中含有“500ml”字样。
五、公众熟知的书籍、游戏、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的,例如将“三国演义”申请注册为书籍的商标、“俄罗斯方块”申请注册为游戏的商标。
六、商标包含企业名称,但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例如“北京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医院”商标。
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例如商标中包含地名但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
八、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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