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第四编第四章对声音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声音的类型涉及哪些?擅自录制、窃取、剪辑他人的声音,是否侵权?
那么声音的类型涉及哪些?
声音的类型跟肖像权有类似之处,声音除了个体声音外,还涉及到集体声音,比如说:对口相声、联欢会主持,甚至合唱都有可能会涉及到声音权。
同样,声音的类型还涉及到新闻报道、表演性的声音。
擅自录制、窃听、剪辑他人的声音,是否侵权?
声音同样具有声音的录制权和声音的使用权、公开权和许可使用权。
对于声音权的享有,在此要提醒大家,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录制、窃取、剪辑他人声音,当然,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时除外。
另外要强调的是,对于声音权的人格属性的保护,尤其是精神利益的保护,禁止歪曲、剪辑他人的声音来损害他人的声音形象和外在形象。
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有一些声音、影像的剪辑软件,这种软件中会涉及到编辑他人声音,对他人进行丑化、侮辱等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会涉及到侵犯他人声音权,甚至还可能会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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