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申请商标的时候懵懵懂懂,导致出过一系列问题,而具备商标知识储备对于申请商标,维护商标都有利无害。今天,态度国际给大家带来了商标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和答案,希望大家能了解关于商标的相关知识。对于商标也更加了解。
问题一:申请时如何区分颜色组合商标和商标指定颜色?
【答】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声明”栏里“是否颜色组合”后面选择“是”,并正确填写文字说明、色标和商标使用方式,在“商标图样”栏分别上传着色图样及黑白稿。
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在“商标声明”栏里“是否颜色组合”后面选择“否”,在“商标图样”栏分别上传商标的着色图样和黑白稿即可。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除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外,还应注意:
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问题二: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问题三: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证据?
【答】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问题四: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答】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问题五: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问题六: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问题七:一标多类的商标若转让一个或几个类别,如何办理?
【答】
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应整体办理,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也应一并办理转让。
问题八:质押中的商标能否办理转让?
【答】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商标,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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